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監理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64條
經營者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時,得將其所經營之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提供 新經營者為網路漫遊服務,其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訂定之。經營者 提供漫遊電信服務,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所稱新經營者,係指非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 營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