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監理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63條
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,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,以達電信普及化 之目標,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