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競價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27條
除第一回合外,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;暫時棄權逾三 次者,廢止其競價資格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暫時棄權:

一、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。

二、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。

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,除暫時得標外,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 競價。

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,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 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