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申請與審查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16條
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,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:

一、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,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,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。

二、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,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,無息發還押標金,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。

三、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,押標金、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,已發還者,並予追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