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申請與審查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13條
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補正,應不予受理其申請;其 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,無息發還:

一、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。

二、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。

三、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、審查費、或所繳押標金、審查費金額不足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