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申請與審查 ( 106 年 05 月 22 日)
第11條
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,其量測結果有疑 慮須澄清者,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。得標頻段 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