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04 月 02 日)
第4條
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。

普及服務淨成本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,由普及服務分攤者依本辦法規定分 攤之。

普及服務分攤者,包括第一類電信事業及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第二類電信 事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