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
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
( 102 年 04 月 02 日)
第16條
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,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。
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,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