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實施組合式費率、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
,其組成之資費含主要資費者,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。
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,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不同資費項
目之組合,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;所稱套裝費率,係指第一類
電信事業對於不同電信業務資費之組合,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
;所稱數量折扣費率,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資費,按用
戶使用訊務量之不同數量等級給予不同之折扣費率。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、第十四條及本條規定報請核定資費
時,其電信服務亦屬第十一條第三項之項目時,應同時提報對應之批發價
格,並檢具相關之成本分析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