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1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,應訂定 批發價格。

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,應含其建立、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。

第一項電信服務,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,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 公告之。

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,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,並不 得高於其促銷方案。

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,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,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 致時,依較低者:

一、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,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。

二、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。

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,由本會公告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