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 收入分離原則 ( 97 年 11 月 20 日)
第49條
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,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 歸屬至該特定業務。

第50條
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,應按該 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,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