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 總則 ( 97 年 11 月 20 日)
第1條
本準則依電信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經營者: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。

二、電信業務部門:指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之部門,包括第一類電信業務 部門與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。

三、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:指經營者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務之部 門。

四、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:指經營者未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經營電信業 務之部門。

五、其他業務部門:指經營者兼營之非電信業務之部門。

六、關係人: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之定義。

七、個體會計:指經營者製作其公司整體財務資料時,所須遵循之會計原 則、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。

八、分離會計: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、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 信業務或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、做法與慣例。

九、會計作業程序手冊: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步驟 之文件。

十、資金成本: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。

十一、共置資產:指在購買或建造時,即預期由經營者與其關係人共同使 用,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。

十二、池庫:指用來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引起之相關成 本、資產及收入之機制。

十三、動因:指造成各項成本、資產及收入發生之因素,用以推估各種電 信業務使用資源之狀態。

十四、已分攤成本法: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 計成本比例分攤之方法。

第3條
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
第4條
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、會計處理之方法、程序及原則,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;本準則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