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8條
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,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,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 者,應即報告檢察官、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 機關首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