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7條
執行電信監察之執行處所,應置監察機房工作日誌,由工作人員按日登載 ,並陳報機房所屬單位主管核閱。

前項執行處所,應訂定有關監察機房進出人員之資格限制、進出之理由及 時間等規定,送上級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