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0條
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、司法機關 或軍事審判機關者,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,管轄權不明者,移送其直接 上級機關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