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01 日)
第9-1條
既設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遷移發射地址、變更頻率、頻寬、電功率及換裝 發射機時,應依第五條規定,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,經審驗合格換 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。

請領前項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文件。但僅換裝發射機者,得免 附該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。

申請第一項審驗應檢附第五條第三項之文件。但使用廣播電視電臺既設鐵 塔者,得免附該項第三款文件。

既設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變更頻率、頻寬、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,應 依第七條規定,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,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 得使用。

請領前項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。但僅換裝 發射機者,得免附該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。

申請第四項審驗應檢附第七條第三項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