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01 日)
第8條
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,未能於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,得於期間屆 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,檢附原架設許可證,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;展期 期間為一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

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電臺名稱。

二、設置地點。

三、電臺頻率。

四、電臺頻寬。

五、發射機電功率。

六、發射機廠牌。

七、發射機型號。

八、天線廠牌、型號、組數及電功率增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