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01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廣播電視業者: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、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、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 統登記證之業者。

二、纜線: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。

三、中繼: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、放大、變頻並轉發。

四、節目中繼電臺:指利用微波、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 設備。

五、壓縮技術:指將信號經轉換、處理過程,以減少所需資訊量,使傳送 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