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01 日)
第11條
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之運作,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:

一、電臺使用之頻率範圍為 12.75GHz 至 13.15GHz、2.4GHz 至 2.4835 GHz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配之頻率。

二、使用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路傳送信號,得採用壓縮、鎖碼或其他技術傳 送。

三、使用第一款 12.75GHz 至 13.15GHz 頻率之發射機者,其電功率不得 超過五瓦特。其發射天線應使用具有指向性之天線,且有效輻射功率 不得超過五十五分貝瓦特(dBW) ,天線輻射場型須符合附表五之規 定。

四、使用第一款頻率範圍自 2.4GHz 至 2.4835GHz 者,其發射機應依低 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證,經審查合格 發給型式認證證明始得設置。使用時並應遵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之規定,其經工業、科學及醫療設備或其他合法通信之使用者通知 干擾其合法通信時,應即變更使用頻率或停止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