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01 日)
第10條
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、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,如有遺失、損毀 、或所記載事實變更時,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證照。

前項換發、補發之證照,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