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(構)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15 日)
第4條
本辦法所稱使用者資料,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地 址、電信號碼等資料,並以用戶申請各項電信業務所填列之資料為限。

前項所稱電信號碼,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