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(構)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15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,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,並經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