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投標與審查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9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者,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事業計畫書。

三、密封之報價單。

四、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。

五、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。

六、其他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文件。

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者,除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,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,不予受理,並無息退還押標金及 審查費。

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,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外,於開標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。

押標金及審查費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,匯款時應填寫 申請人之公司或籌備處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

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於遞件後不予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