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60條
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、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 資料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。

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、內容、格式及方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、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 ,經營者不得拒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