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58-2條
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,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 始得開通,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;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,經 營者應提供之。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,亦同 。

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 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、住址、所指配號碼等資 料。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,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