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58-1條
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,應至少保存六個月。

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,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