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57條
經營者設置之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 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他方不得拒絕。

前項網路接續之安排、費率計算、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,依主管機 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