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53條
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,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 欠之資費,催告期限屆滿前,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