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技術監理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38條
經營者完成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,並接裝 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,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。

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,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,其測試 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。

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,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,應先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,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,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,經 審驗合格後,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,始得使用。

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