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33條
籌設同意書、系統架設許可函(證)、電臺執照、特許執照如有遺失、毀 損,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;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,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。

籌設同意書、系統架設許可函(證)、電臺執照、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 電頻率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不得出租、出借、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