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31條
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。

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,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 之三個月內,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重新換發特許執照;其審查 項目及核准規定,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