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27條
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,檢具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之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。

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;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證後,應依其 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建設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 信網路,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,應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建設,申 請展期建設最長不得逾一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 意及系統架設許可,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 行保證責任,已取得特許執照者,廢止其特許。

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申請展期者,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期,不受前項 展期之限制。

前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,應一併辦理籌設 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。

第二項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,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;其涉 及原事業計畫書變更者,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。

得標者與經營者建設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,應檢 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
未依規定請領架設許可證或經許可者,不得設置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 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