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26條
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,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,其無 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 期,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 意,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。

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,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十 二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