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24條
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,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發還之:

一、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設置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五(含)以上,並接裝電信機線 設備竣工時,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,得申請 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二分之一,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 金二分之一之保證責任。

二、於系統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畫 之預定基地臺及系統交換機設置數量之百分之百,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,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,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其 餘保證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