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籌設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23條
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。

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:

一、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。

二、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。

三、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。

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,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 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。

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,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 展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