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
投標與審查
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1條
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大臺北地區(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)、臺中市、高 雄市。
經營者增加前項所定營業區域以外之營業範圍,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。
前項規定,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,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