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5條
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、輸入業務者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(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),始得營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