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54條
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服務者,除應於 預付卡售出時即將購買者資料記存,並應於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,如有 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資料者資料之情事,經營者應通知使用者於 一週內補具,逾期未補具者,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衛星。

前項規定,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