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50條
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、財務、電信設備及高 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,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,經營者 應提供之:

一、有關業務者。

二、有關財務者。

三、有關電信設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