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45條
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相介接時,不得逾 其特許業務範圍。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,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 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