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頻率申請、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44條
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,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,其未按規定 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,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,必要時得 限制其使用,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