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頻率申請、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41條
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、電功率、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 監理業務,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,非經核准,不得使用或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