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 ( 105 年 04 月 13 日)
第31條
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 (構) ,違反第十四條第 二項之規定者,由交通部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;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,按日連續處罰,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