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 ( 105 年 04 月 13 日)
第25條
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,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,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

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