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 ( 105 年 04 月 13 日)
第20條
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,按其監察通訊日數,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台幣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。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,不在 此限。

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,以三十日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