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 ( 105 年 04 月 13 日)
第10條
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,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。但 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,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、司法機關或 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