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4條
電臺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(以下簡稱民航局) 申請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發給執照,始得設置使用 。

電臺之設置使用,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轉本會核准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電臺登記表。

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。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時,應接受審驗 ,不合格者不發給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