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2條
民用航空器 (以下簡稱航空器) 無線電台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,本辦法 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