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09 日)
第9條
主管機關受理前三條之路線劃定許可申請後,應於六十日內審查;經審查 不符合規定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訂期限通知所有人補正,不依限補 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經審查符合規定,且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者,應予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