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 ( 106 年 11 月 09 日)
第4條
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海底電纜或管道,於申請路線劃定許可前,電纜 或管道所有人(以下簡稱所有人)應檢附申請書及計畫書,向主管機關申 請路線勘測。

前項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計畫概述。

二、勘測之地理區域,並附具圖說。

三、勘測期間、內容、方法及設備。

四、勘測作業船舶。

五、緊急應變計畫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。

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路線勘測申請後,應於三十日內審查;經審查不符合 規定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訂期限通知所有人補正,不依限補正者, 駁回其申請。

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路線勘測,其勘測寬度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界線向陸側 之海域,以零點五浬為限;於中華民國鄰接區外者,以五浬為限。但有特 殊情形,得於計畫書敘明理由,經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